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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貨車
(一)全日禁行範圍
A.忠孝西路(中華路至中山南路)以南(含忠孝西路)、中山南路(忠孝西路至愛國東路)以西(含中山南路)、羅斯福路(愛國東路至南海路)以西(含羅斯福路)、南海路和平西路(至中華路)以北(不含南海路和平西路)、中華路(和平西路至忠孝西路)以東(含中華路)範圍內之道路。

B.建國南北高架道路(建國南北路全線平面道路及長安東路與忠孝東路高架跨越路段准予通行)、辛亥路穿越羅斯福路之車行地下 道、水源快速道路景福街下橋匝道及新生北路高架道路、市民大道高架道路(基隆路至環河北路)、環東大道(舊宗路以東高架段)。

C.建國南北高架道路、新生北路高架道路、市民大道高架道路及環東大道(舊宗路以東高架段)等開放19噸以下公務特種車通行; 另環東大道(舊宗路以東高架段)僅以維護、清潔為限。

(二)每日7﹣22時(例假日除外)禁行範圍
A.民權東西路(環河北路至光復北路)以南(不含民權東西路)、光復南北路(民權東路至忠孝東路)以西(不含光復南北路)、忠孝東路 (光復南路至松仁路)以南(不含忠孝東路)、松仁路(忠孝東路至信義路)以西(不含松仁路)、信義路(松仁路至基隆路)以北(不含信義路)、信義路(基隆路至杭州南路)以北(含信義路)、杭州南路(信義路至愛國東路)以西(含杭州南路)、愛國東路(杭州南路至中山南路)以北(含愛國東路)、中山南路(愛國東路至忠孝西路)以東、忠孝西路(中山南路至中華路)以北、中華路(忠孝西路至桂林路) 以西、桂林路(中華路至康定路)以北(不含桂林路)、康定路(桂林路至環河南路)以東(不含康定路)、環河南北路(康定路至民權西路)以東(不含環河南北路)範圍內之道路(上述區域不含基隆路)。

B.中山北路向北延伸至福林橋北端、羅斯福路向南延伸至和平東路口、民生東路向東延伸至塔悠路。

(三)每日上下午尖峰時段(7﹣9時、17﹣19時)禁行範圍
環河南北快速道路高架段(華江橋往南至萬大路匝道17-19 時開放通行)、水源快速道路高架段、堤頂大道(往北延伸至內湖路1段91巷)、麥帥一橋(上、下層橋)、麥帥二橋及環東大道(平面段、舊宗路以西高架段)。

二、聯結車
(一)全日禁行範圍
A.民權東西路(環河北路至塔悠路)以南(不含民權東西路)、塔悠路(民權西路至南京東路)以西(不含塔悠路)、基隆路(南京東路至忠孝東路)以西(不含基隆路)、忠孝東路(基隆路至松仁路)以南(不含忠孝東路)、松仁路(忠孝東路至信義路)以西(不含松仁路)、信義路(松仁路至基隆路)以北(不含信義路)、基隆路(信義路至和平東路)以西(不含基隆路)、和平東西路(基隆路至環河南路)以北( 不含和平東西路) 、環河南北路(民權西路至和平西路)以東(含環河南北路平面道路)(上述區域不含基隆路)。

B.環河南北快速道路高架段、水源快速道路高架段、麥帥一橋(上、下層橋)、麥帥二橋及環東大道。

(二)所有禁行大貨車進入之管制時間路段,聯結車同受管制。


註:「逾10噸」係超過10噸,但不含10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程序規定

一、管制時間內(不包括上下午尖峰時間)因下列特殊需要,得經相關單位(人員)提附有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電話:23752100)申請核發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按照指定路線及時間進入管制區,辦理特定之事務。

 
事由 證明文件 核發要件 備考

1.搬家或搬運特定物品(一般商品不得申請)

1.行車執照
2.公司執照或委託書
3.其他證明

1.無法利用例假日或非管制時間搬運者
2.通行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逾行車執照有效(檢驗)日期。
3.如有舊證:應先繳回後,始得領取新證。

1.一般商品應利用例假日或非管制時間運輸。
2.設於管制範圍內之機關廠場,經常使用大貨車搬運產品者,得按實際需要,就其所屬之車輛酌予發給一部分通行證,持憑經常使用,並得按照各該單位所有車輛每3輛填發通行證1張(共同輪流使用),以便靈活調度(半年換發1次)。
3.車籍在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之大貨車申請載貨部分,已委託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代發通行證, 交通警察大隊不再受理。

2.建築工程搬運大型建材或運送預拌水泥或載運土方等

1、2同上
3.工地建造執照或工程合約書
4.訂貨單或買賣契約
5.其他證明

1.土方載運及半聯結車載送機具、大型建材應避開尖峰時段(6:30-9:30 時、16-20時)。
2.餘同上

1.如為裝載超重、超長、超高、超寬等整體貨物,需本市監理處核准通行文件,再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請。
2.一般工地以3車1證,最多5證為原則,但如為短期工程(以半個月為限)或重大特殊工程(如連續壁灌漿工程等)得由發包機關出具證明,以實際需要發證。
3.因工程需要,使用全聯結車載送機具、大型建材得比照大貨車申領通行證,但限於夜間22時以後至翌晨6時前行駛。

3.其他特殊原因必須使用大貨車即時運輸者

1、2同上

同上

 

二、交通警察大隊填發通行證應特別注意行駛路線,盡量避免交通擁擠路段為原則,必要時得指定繞道行駛(行駛路線應在通行證正面一一列舉)。

三、交通警察大隊接受民眾申請通行證案件,應隨到隨辦,力求便民;定期換發者,亦應爭取時間,3日內核發避免延誤。

四、公務特種車(必須持有主管機關核可公務派車單者,不包括行政委託或契約委託之委外作業車輛)應憑公務派車單依規定行駛建國南北高架道路、新生北路高架道路、市民大道高架道路及環東大道(舊宗路以東高架段)等,俾利本府警察局攔檢、取締之執法依據;另為避免影響緊急救援時效,警察人員得指揮救援車輛,配合排除障礙暨其管制。

五、管制之執行: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各分局、保安大隊及婦幼隊,應運用固定崗位及巡邏勤務,切實執行稽查取締,凡遇大貨車及聯結車違反管制規定,擅自進入管制區行駛或持通行證不按指定時間及路線行駛者,應即攔車掣單舉發,並責令立即駛離管制區,在管制範圍內發現停放之大貨車,應按違規停車併予舉發,發現路邊停放拖車及貨櫃者,應通知拖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