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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早期都市計畫係以60萬人口為規劃基準,因人口急遽增加、工商蓬勃發展及市民生活水準提高,機動車輛急速成長致衍生不同的交通運輸需求,本府乃於民國62年5月成立交通局,原本府建設局交通科與臺北市觀光事業管理處、公共汽車管理處、監理所、汽車駕駛訓練中心改隸交通局;俟於民國63年3月裁撤;惟因當時交通運輸業務分散於建設局、警察局及工務局等單位,缺乏專責機構統籌規劃與執行,本府乃報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77年3月1日正式成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初始目標為整合臺北市交通運輸規劃、統一事權提升交通管理效率及督導觀光、交通執法業務等,以提供市民安全、可靠、高品質及高效率的交通運輸服務;局內設五科、三室〈人事、會計、統計〉及交通控制中心,所屬機關除納編原屬建設局之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臺北市監理處、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及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外,新設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與臺北市停車管理兩處,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兼受本局指揮督考。
  民國81年4月25日修正編制為六科五室,新增第六科管理大眾捷運運輸業、秘書室及政風室,同年10月交通控制中心移撥至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86年局內編制由六科五室調整為五科六室,原第一科改為運輸規劃室。87年為強化公路監理體系及擘劃交通建設藍圖,分別於7月16日及9月1日成立全國首例法制化裁決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及「運輸規劃室」;另為提升公車營運效率及執行民營化政策,93年1月1日裁撤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96年9月11日第四科觀光業務移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原新聞處改制〉。97年7月1日進行組織修編,將四科暨運輸規劃室調整為目前的綜合規劃科、交通治理科、運輸管理科、交通安全科、運輸資訊科;所屬機關新成立「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裁併「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暨「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等2機關且其業務分別併入臺北市監理處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同時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更名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101年1月1日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將原委託由北、高兩直轄市辦理之公路監理業務收回中央統籌辦理,原所屬臺北市監理處歸併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目前所屬機關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兼受本局指揮督考。
  展望未來,本局仍將繼續提供市民「安全、人本、綠色、智慧」之交通運輸環境,朝「永續綠運輸生活」之宜居城市目標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