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議員關切「機車退出騎樓的替代空間」一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騎樓係供行人通行使用,依法屬禁止停車處所,車輛違停得予取締。惟早期建築附設機車停車空間不足,為避免全面執法造成機車停放衝擊過大,故自88年起以「逐步推動」方式辦理「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措施,透過規劃適當替代停車空間、設置禁停告示及宣導後,實施「機車退出騎樓」措施,逐步將本市各路段納入「加強取締」的範圍,以改善本市騎樓停車問題。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表示,為提供舒適之步行環境,於規劃「機車退出騎樓」路段,除導引至路外停車場停放外,另以下列三種方式作為替代停車空間:
1、無人行道路段:於路邊規劃機車停車格。
2、有窄的人行道:視需要暫於人行道規劃機車停車空間
3、有寬的人行道:視需要暫於人行道植栽空間規劃機車停車空間
停管處將視各實施路段停車情況在沿線及鄰近巷道等周邊增設機車停車格,以提供適當替代停車空間。
為因應無障礙及高齡化社會行人通行需求,停管處以行人優先的理念,近期亦於辛亥路2-3段及基隆路3-4段將人行道上機車調整至周邊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停放,讓人行道回歸通行功能。
至尚未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路段,機車停放若已明顯影響行人通行,執法權責單位仍可以個案認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逕行舉發,以維行人基本通行權益。
(以下空白)
自行車禁行騎樓。
自行車超越行人前請說借過,再從左側緩慢通過並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