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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擅自變更使用說明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張仲杰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分機6301

針對104年1月19日臺北市議員指出本市信義區臺北君悅大飯店停車場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擅自變更一事,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表示,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故停車場經營業者依規定需保留停車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若業者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提供一般民眾停放即違反前揭規定,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停管處已函業者改善並依停車場法查處,以維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