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交通局新聞聯絡室
發稿日期:94年1月14日
發稿人:張靜怡 吳易真
連絡電話:27256838 27256905
臺北市遊動廣告物許可證納入規費收取,管理已見成效
交通局為加強遊動廣告車輛之管理及維護交通順暢、市容觀瞻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臺北市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並自94年1月1日起開始徵收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費。
前述收費標準除公車車廂外廣告因隨公車行駛而遊動及提供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作為政令宣導及計程車依規定設置車頂廣告而免徵規費外,其他收費標準如下:
(1)廣告公司設置非該公司廣告者:每車每證每次審查費1,000元、證照費500元,合計
1,500元;有效期間為3個月。
(2)車輛所有人為自身經營業務宣傳者:每車每證每次審查費500元、證照費500元,合計
1,000元;有效期間為1年。
截至1月14日止共核發許可件數276件,尚無廢證案件,收入共計41萬4千元,此規費所得悉依規定繳入市庫。因之前申請許可期限皆至93年12月31日止,目前所有申請案件皆須重新申請,故本月上旬之申請案件明顯較93年度月平均申請案件為多(93年度全年核發件數2802件,平均234件/月,廢止37件/月);由廢證件數0件及本月民眾檢舉件數7件相較於93年12月民眾檢舉46件,顯示臺北市遊動廣告車輛停放問題已有明顯改善,即上述措施已收成效。
遊動廣告物許可證收取規費措施甫自94年1月實施,俟實施一段時日後,交通局將視實行情形再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