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交通局新聞聯絡室
發稿日期:93年12月8日
發稿人:張靜怡 許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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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車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收取申請規費
車輛所有人為自身業務廣告之認定標準將進一步研訂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加強遊動廣告車輛之管理及維護交通順暢、市容觀瞻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收取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費。
交通局表示收取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費,除公車車廂外廣告因隨公車行駛而遊動及提供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作為政令宣導而免徵規費外,其他收費標準如下:
(1)廣告公司設置非該公司廣告者:每車每證每次審查費1,000元、證照費500元,合計1,500元;有效期間為三個月。
(2)車輛所有人為自身經營業務宣傳者:每車每證每次審查費500元、證照費500元,合計1,000元;有效期間為一年。
為配合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收取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費,有關車輛所有人為自身經營業務廣告之認定標準,如自身業務之態樣只標示公司名稱、企業識別或無商業行為之宣導標語之遊動廣告物是否須申請許可證及縣市認定標準門檻不同等問題,交通局近期內將進一步研訂,俟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時一併釐清。
另有關計程車不得於車身設置遊動廣告,但得設置車頂廣告看板部分,應回歸於「臺北市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作業規定」辦理。有關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之拆、裝,應向臺北市監理處辦理變更檢驗登記,其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採型式認證方式辦理,廣告業者組裝車頂廣告看板應送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實施型式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