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再次說明現行遊動廣告車輛管理措施(交通局字數865)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交通局新聞聯絡室
發稿日期:94年4月8日
發稿人:張靜怡 吳易真
連絡電話:27256838 27256905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再次說明現行遊動廣告車輛管理措施

對於內湖區部分里長,質疑本局並未規範違規廣告車輛乙案,特再提出說明如下:
交通局對於遊動廣告車輛之管理,係依據「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及「臺北市車輛(不含公車、計程車)設置遊動廣告申請審查注意事項」受理遊動廣告許可之申請案件,且於許可函附款規定領有許可證之遊動廣告車不得固定停放,違反規定者,若停放於停車格,由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依權責查報;停放於非停車格,由臺北市監理處查處,並通知業者改善,逾48小時仍未改善者,交通局即逕行廢止其廣告物許可並責成臺北市監理處代履行強制拆除。至於未申請許可的遊動廣告車輛,逕由臺北市監理處張貼限期拆除廣告通知單,依法強制拆除之。
交通局為進一步加強遊動廣告車輛之管理、維護市容觀瞻、避免有限路邊停車資源為少數車輛長久佔用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及民眾停車機會均等原則,曾分別於93年8月16日及93年12月16日禁止遊動廣告車輛於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9時(國定例假日除外)禁停臺北市75條主要道路及示範街區,對於違規停放者,由交通警察大隊逕行取締拖吊移置;另依據規費法第7條及第10條規定訂定「臺北市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自94年1月1日起開始徵收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費,截至3月31日止共核發許可件數774件(廣告車輛746件、自身車輛28件),收入共計114萬7千元,此規費所得悉依規定繳入市庫。
近來為配合「全國廣告物管理改善方案」、內湖科技園區交通總體檢及民意反映,目前交通局已規劃增加多條路段為遊動廣告車輛禁停路段,俟完成法定程序後,違規停放者即予逕行取締拖吊移置,屆時當能有效改善臺北市遊動廣告車輛長期占用停車位之問題。
此外,為能儘速處理遊動廣告車輛長期占用停車位的問題,民眾若發現遊動廣告車輛停放於禁停路段時,可逕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02)25039589轉2302檢舉,若停放於非禁停路段者,則可逕向臺北市停車管理處(02)27590666轉6461或臺北市監理處(02)27630155轉412或交通局第三科(02)27208889轉1509)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