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交通局新聞聯絡室
發稿日期:94年1月18日
發稿人:張靜怡 吳易真
連絡電話:27256838 27256905
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未申請許可證或許可證逾期之遊動廣告車輛之通知改善時間由原48小時改為24小時
交通局依據「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及「臺北市車輛(不含公車、計程車)設置遊動廣告申請審查注意事項」受理遊動廣告許可之申請案件。領有許可證之遊動廣告車停放收費停車格時,除應依規定按時繳納停車費外並不得固定停放逾3日,違反規定者則通知遊動廣告業者48小時內改善;仍未改善者,即逕行廢止其廣告物許可並責成臺北市監理處代履行強制拆除。
基於違規情形之輕重比例原則及遊動廣告車輛業者移置改善固定停放車輛之時間;爰自94年1月20日起,對於未申請許可或許可證逾期之違規廣告車輛之通知改善時間由現行48小時改為24小時,以保障合法申請業者之權益及增加臺北市之停車週轉率。
交通局在此呼籲遊動廣告車輛業者配合前揭事項辦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