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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附表「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使用權利金及保證金收取基準表」使用權利金減收規定第1點第3款及第4款之使用權利金減收範圍(項目 )及比例。

主旨:公告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附表「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使用權利金及保證金收取基準表」使用權利金減收規定第1點第3款及第4款之使用權利金減收範圍(項目)及比例。

依據: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附表「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使用權利金及保證金收取基準表」(下稱本基準表)使用權利金減收規定第1點第3款及第4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基準表使用權利金減收規定第1點第3款特定服務區之範圍及減收比例分述如下:

  (一)特定服務區範圍(詳附件)

    1、洲美公宅周邊:洲美街(含)以東、福國路(含)以南、福善路(含)以西、福美路(含)以北所圍區域。

    2、中央研究院周邊:四分溪以東、四分溪以南、研究院路2段(含)以西、研究院路2段182巷(含)以北所圍區域。

    3、社子地區:淡水河以東、基隆河以南、基隆河以西、延平北路7段及延平北路6段511巷以北所圍區域。

    4、貓空商圈:貓空纜車貓空站周圍1公里以內。

  (二)共享運具經營業(下稱業者)提供前款各目之特定服務區,每目特定服務區減收比例2%,如提供符合前款兩目之特定服務區,減收比例4%,以此類推。

  (三)業者於申請減收時應檢附減收期間每月1日及15日營運範圍圖供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本局)審查。

二、本基準表使用權利金減收規定第1點第4款減收項目及比例如下:

  (一)提供大眾運輸轉乘優惠

    1、營運期間業者提供大眾運輸轉乘優惠,減收比例10%。

    2、業者於申請減收時應檢附減收期間相關優惠方案內容、執行方式、期間及成效供本局審查。

  (二)提供車體賠償保障

    1、業者提供使用者於租借期間因非屬可歸責使用者之原因所造成之車輛損毀賠償上限或車體險(費用可內含於服務費或外加費用)等服務,減收比例5%。

    2、業者於申請減收時須應檢附減收期間車體賠償保障方案內容、執行方式、期間及成效供本局審查。

  (三)借車前請使用者確認未酒後駕車

    1、業者於租用平台介面確認民眾未酒後駕車始提供租借服務,減收比例5%。

    2、業者於申請減收時應檢附減收期間每月1日及15日租用平台介面確認使用者未酒後駕車之頁面截圖供本局審查。

  (四)無違反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之裁處紀錄:業者於當年度無違反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之裁處紀錄,減收比例5%。

三、業者申請使用權利金減收案件,如有不足以證明減收要件或文件不全,其情形得補正者,本局應通知業者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