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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公告臺北市各類共享運具總量上限

主旨:更正公告本市共享小客車總量上限為3,500輛,自113年4月1日起實施。

依據: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市共享小客車總量上限:3,500輛。

二、本市共享機車總量上限:22,000輛。

三、本市共享自行車總量上限:10,000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