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更正公告本市共享小客車總量上限為3,500輛,自113年4月1日起實施。依據: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告事項: 一、本市共享小客車總量上限:3,500輛。二、本市共享機車總量上限:22,000輛。三、本市共享自行車總量上限:10,000輛。
主旨:更正公告本市共享小客車總量上限為3,500輛,自113年4月1日起實施。
依據: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市共享小客車總量上限:3,500輛。
二、本市共享機車總量上限:22,000輛。
三、本市共享自行車總量上限:10,000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