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更正公告本市共享機車總量上限為22,000輛,自108年8月 1日起實施。
依據: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市各類共享運具總量上限前經本局108年5月15日北市 交管字第1083030264號公告在案,因共享機車服務已趨成熟,經檢視近3年週轉率逐漸提升,顯示民眾已逐步接 受共享運具;配合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逐步加速機車停車收費,爰更正本市共享機車總量上限為22,000輛。
二、本市各類共享運具總量上限如下:
(一)本市共享小客車總量上限:2,200輛。
(二)本市共享機車總量上限:22,000輛。
(三)本市共享自行車總量上限:10,000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