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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及行人應禮讓救災車輛  創造友善安全行車環境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每趟消防車及救護車的救災勤務目標都是維繫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每趟出勤途中消防人員必須爭分奪秒與時間競賽,消防局近期某分隊執行緊急救護勤務時,於送醫途中依規定開啟警鳴器及警示燈,行經交叉路口欲於紅燈闖越時,遭側向機車撞擊,造成雙方車輛嚴重損壞,機車騎士傷勢嚴重被送往加護病房急救,後經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初判表結果,騎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之肇事責任,不僅身體受到傷害,而且還要賠償公務車輛維修費用,實在得不償失。因此消防局特別呼籲,當救災救護車輛開啟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執行勤務時,車輛及行人聽聞後應立即避讓,避免事故發生,以維護行人、車輛及救災車輛三方之安全,創造友善安全行車環境。


救災救護車輛依法具有「優先路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執行任務時,不受該規定之行車速度之限制,且開啟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號誌之限制,車輛駕駛人應避讓救災車輛;另行人行經行穿線時,遇救災救護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及紅燈須闖越停止線時,亦應立即禮讓通行,聽到駕駛使用廣播器提醒時,請民眾配合禮讓。


消防局提醒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聞消防車及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若因為緊急避難原則而禮讓消防車及救護車依法則可以免罰,民眾若是接獲罰單,只要記住避讓之時間、地點及消防車、救護車車號,就可以向警察機關或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經查證屬實就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