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府因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為維護國防及營區整體安全,緊急新增公告禁止或限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四、本市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禁限區域座標,請至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網頁(https://www.dot.gov.taipei/)便民服務/遙控無人機專區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