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123126767號
主旨:公告本市大同區民權西路160巷機車平面停車場自112年12月1日(星期五)9時起實施收費。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路段:大同區民權西路160巷機車平面停車場。
二、收費標準及方式:一般機車停車格採計次費率,每次新臺幣20元(每日零時為計費基準點,凡跨越每日零時停車者,累計收費)。
三、收費時間:一般機車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17時)。
四、實施日期:112年12月1日(星期五)起。
五、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15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 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查詢電話:27269600;網址:https://pma.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