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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空間留設1.5公尺至2公尺人行空間。

  • 辦理方式:於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及都市設計審議時,依人本原則參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進行開放空間設計,確保行人及無障礙需求。
  • 辦理單位:都發局主辦。
  • 分年目標:辦理都市設計或都更時,針對開放空間人行及植栽規劃進行審查,以提升人本環境品質,並通案規定留設至少1.5至2公尺人行空間。
更新前:
未留設人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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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後:
開放空間留設1.5公尺至2公尺人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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