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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交通─推動共享運具服務

一、本市於107年11月19日制定「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108年5月15日發布實施「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111年8月25日修訂),建立推動共享運具服務之管理機制。

二、共享運具具有取代私人運具旅運行為需求之功能,未來將可逐步改變市民用車習慣,故定位為公共運輸之輔助運具,以彌補公共運輸不足或不均之缺口。

三、自108年8月起陸續許可共享運具業者於本市提供服務,計有iRent、Go Smart及URiDE計3家共享汽車業者,至113年12月許可2,845輛共享汽車。另計有iRent、WeMo及GoShare計3家共享機車業者,至113年12月許可13,257輛共享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