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說明計程車新運價調整原則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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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計程車現行運價自89年12月1日公告調整實施迄今已逾4年,本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暨相關工會日前協商後,於94年4月間提報費率調整方案送交通局審核。交通局初審後於94年6月將「臺北市計程車營運成本暨運價檢討初核報告」報請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於94年7月12日排入第26次委員會議議程。
本次新運價調整主要依據中華民國運輸學會辦理之「93年度臺北地區計程車營運情形調查」報告,其中臺北地區計程車距離空車率為56.04%較89年52.48%為高,與91年59.83%相較,已明顯降低。加以影響空車率之因素甚多,政府於核算計程車運價時,以往均採合理空車率33%為估算依據。此外,在計程車12項營運成本之核算方面,車輛折舊年限係以4年為準,惟現況約有5成之計程車車齡超過4年。
依據與會業界反映,市場上有部分品牌車隊以打折促銷方式爭取客源,審查委員認為計程車本次運價如調漲幅度過大,恐增加部分品牌車隊之市場競爭優勢,進而影響個別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空間。審議委員會同時認為政府應朝降低空車率方向努力,如鼓勵民眾以電話叫車或於招呼站等定點搭車,降低計程車空車率及巡迴攬客耗費燃油等成本。
審議結果委員一致的共識起跳運價調整為75元,即照表加收5元,續程與延滯計時、夜間加成與春節運價等均維持現行方式。至於電話叫車及開行李箱加收10元服務費之規定,因目前計程車業者均未收取,故採納與會業界代表建議廢除前揭加收10元服務費之規定。多位委員均表示,計程車運價起跳調漲5元,除實際反映油價較4年前(95汽油)每公升由19.3元提高為23.9元,增加之成本外,並在捷運陸續通車,民眾運具選擇更多元情形下,計程車多為短途旅客,如大幅調高起跳價,恐影響消費者搭乘計程車之意願,易造成客源流失,營收不增反減。
計程車運價調整案於市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依行政程序提請市政會議核定,實施日期將與同屬共同營業區域之臺北縣及基隆市相互配合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