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遙控無人機從事災害應變、災害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之飛航活動

本府考量災害之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發生時間無法預期,為利救災時效,經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同意後,即可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需全程督導無人機活動作業並予負責,災害權責機關於事後上班日起5日內(依事發日期及發文日期為基準判定),函文補送「臺北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同意書」(附件)予本府交通局存查,未依規定提送者,依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