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行車禁止停放於本市境內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自106年8月1日起實施。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06350181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自行車禁止停放於本市境內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自106年8月1日起實施。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13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三、「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範圍:本市境內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
二、禁止自行車停放於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含機車停放區),違者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移置保管。
三、自106年8月1日起實施。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